(一)什么是国标税控发票?其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二)什么样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安装使用北京地税已经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何办理使用国标税控发票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具备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程序。
对于已安装使用北京地税推广应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其使用年限,凡已达到5年使用期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而应按照新的规定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开户登记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并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三)哪些纳税人不适于使用国标税控发票?
答: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使用企业自印发票、实现网络税控功能以及其他不适于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以不使用国标税控发票。
(四)国标税控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编码规则为: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表示地方税务局,代码为2;第2、3、4、5位表示行政区域代码,北京地区为1100;第6、7位表示发票的印刷年份,如2007年为07;第8位表示发票所属的行业代码(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我局确定的国标税控发票(折式或卷式)按其发票名称的第一个行业名称确定其所属行业,其他发票按其名称确定所属行业;第9、10、11、12位表示发票种类代码。
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顺序号。
(五)本次推广使用的国标税控发票有几种?每种发票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次共推广使用13种国标税控发票,分别是:
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9、《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医疗服务门诊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3、《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六)国标税控发票可划分哪些种类?
答:国标税控发票可划分以下两种:
1、按其填开方式分为: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和全国统一式样的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
2、按其是否有奖分为:有奖发票和无奖发票。有奖发票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和折式发票各一种),其余为无奖发票。
(七)国标税控发票有几种式样?规格分别为多少?
答: 国标税控发票有三种式样,四种规格。分别是:
1、国标税控打印卷式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式样分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规格76×177mm。
2、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式样分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规格157×101.6mm;《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规格157×101.6mm;《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规格196.75×101.6mm;《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规格240×152.4mm;
3、国标税控打印折式发票(全国统一名称)。式样分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规格均为240×152.4mm。
(八)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如何进行发票的真伪查询?
答: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2、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3、国标税控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
国标税控发票的真伪查询途径是:国标税控发票为数码信息防伪发票,鉴别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请刮开密码层并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及北京地税服务热线(010-12366)。
(九)国标税控发票有哪些开具要求?
答:国标税控发票有以下四点开具要求:
1、国标税控发票开具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发票号码保持一致。当实收金额突破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税控收款机自动开具另一份发票,每份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2、发生退票时,应在退票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4、纳税人领购的国标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开票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不得转借、套开发票,否则,将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十)对于发票违法行为,有何规定?
答: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给予奖励。消费者有权拒收已刮开或不能刮开密码覆盖层及奖区覆盖层的发票。
三、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一)为何要修订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答: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手续,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决定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
(二)简化后的行政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1、修订后的许可程序,取消了对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简化为只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行政许可。
2、由于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不涉及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故取消原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变更程序。修订后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和注销等七个环节。纳税人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类型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3、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由原来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实际经营经营场所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9种材料简化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公章、财务章印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6种材料。
(三)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行政许可有何要求?
答:1、自2007年8月1日起,纳税人需按照修订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要求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7月31日之前批准的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2、凡符合现行政许可程序要求,材料提交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对于需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后,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购票事宜。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修订后,办理该项许可,仍使用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5、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三条涉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第一条废止。
四、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国标税控发票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有关要求,新增了13种适用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发票,通称为国标税控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核定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发票种类及数量等内容核准认定。
(二)什么是最高开票限额?
答:最高开票限额是针对购领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而言的,主要是指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和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设定。根据国标税控收款机系统的设置要求,国标税控收款机用户在开具发票时不得超过最高开票限额。
(三)国标税控发票和非国标税控发票的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答: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并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应按照规定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对于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发票用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凡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或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对于实现网络税控功能或不适用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可使用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
(四)自2007年8月1日起,如何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手续?
答:自2007年8月1日起,需要领购发票但尚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纳税人,应先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后,再根据“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核定、国标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程序。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但上述纳税人如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五)纳税人如何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答: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国标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后,方可领购发票。
对于纳税人续领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税务机关数据比对通过的,可以继续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纳税人在授权期内月中购票的,凡不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清零解锁。如果新购发票量及未报验发票量之和超过发票核定最高用量的,须先向税务机关报验已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变更发票核定。
(六)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变更如何办理?
答:需要进行发票种类、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等内容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变更程序办理。
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纳税人需要具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