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
企业的合同、章程
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名单
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
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3、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