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知识普及 > 注册指南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Date:2013-03-13 17:32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缺乏专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而且也不熟悉或不理解税收政策。

  为了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两份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具体优惠可归纳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备案申请报告;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