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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做到利益最大化
Date:2013-05-18 17:02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缺乏专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而且也不熟悉或不理解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含3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备案申请报告;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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